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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企业公开筛选公告
索引号:XM00132-50-00-2010-269 发布机构:市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0-7-20 9:37:47

根据《厦门市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规定,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将组织开展厦门市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企业公开筛选。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名称

   厦门市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企业公开筛选

   二、项目说明

    厦门市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企业公开筛选工作,根据《商务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推广工作方案的函》(商商贸发[2010]190号)、财政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修订稿)》(商商贸发[2010]23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498号)以及《财政部印发关于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的补充通知》(财建[2010]44号)和《厦门市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予以实施。

家电回收企业收购的旧家电一律交售给指定的家电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家电拆解处理企业向家电回收企业垫付运输费用补贴。拆解处理企业凭以旧换新凭证和《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资金申报表》、《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每月5日前报市环保局审核后,到市财政局兑付已垫付的运费补贴和拆解处理补贴资金。

家电以旧换新政策推广实施期暂定为201061日至20111231日。在政策实施期间指定的家电拆解处理企业对购买人交售旧家电完成拆解处理的,可享受拆解处理补贴。拆解处理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电视机15/台、电冰箱(含冰柜)20/台,洗衣机5/台,电脑15/台,空调不予补贴。

根据《厦门市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市环保局将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从我市申报的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理企业中择优筛选1家拆解处理企业,报市政府确定。非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不得收购和处理以旧换新的旧家电。

 三、参加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企业筛选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二)具有相关环境、质量、安全等管理和技术人员。应具备不少于3名具有本专业领域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全职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拆解处理废旧家电相适应的分类、包装、贮存、拆解、处理的相关设施和设备。处理种类需覆盖本次家电以旧换新的所有产品:电视机、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空调、电脑。应具有冰箱和空调制冷剂的抽取、暂存或回收处理设施/设备,不得向大气中直接排放。

  (四)对本厂不具备深度处理能力的废旧家电拆解产物应具有妥善利用或处置方案。废印刷线路板等危险废物应提供或委托给有相应资质的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电线电缆、机电应提供或委托给环境保护部核定的进口废电机等定点加工利用单位拆解处理,阴极射线管的玻璃应优先提供或委托给阴极射线管生产企业回收利用。

  (五)具有通过系统记录、查验废旧家电拆解处理数据的能力。建立废旧家电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记载内容应包括每批废旧家电的来源、类型、重量以及数量、收集(接受)时间、拆解处理时间、贮存地点;不能深度处理的废旧家电拆解物以及其他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的种类、重量或者数量及去向;拆解处理过程中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记录或委托监测报告。

(六)企业会计核算健全,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

四、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 废旧家电分类、包装、贮存、拆解和处理的场所、设备和设施的资料与照片;

   (五)废旧家电拆解处理工艺流程图、拆解产物去向图与说明;

   (六)企业根据《家电以旧换新拆解企业筛选评估标准》(见附件)自评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七)拆解处理企业承诺书。

五、申请材料接收时间地点

    (一)申请材料接收时间:2010723日、2010726日上午8301130,下午300530。逾期或不完整的申请材料恕不接受。

(二)申请材料接收地点:厦门市环境保护局污控处(湖滨南路闽南大厦19层)

    六、其它事项

   (一)中选后的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企业(简称拆解处理企业)要与市环保局、市财政局签订承诺协议,并向市财政局缴纳履约保证金10万元,按照承诺不无故拒收中标回收企业交售的旧家电,不将收购的旧家电再流通,不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

   (二)拆解处理企业应在接收旧家电后30个工作日内将以旧换新废旧家电拆解处理完毕,不能如期拆解处理完毕的,要及时报告市环保局等相关部门,并对废旧家电进行安全妥善贮存,确保不发生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

(三)拆解处理企业应建立废旧家电拆解处理管理体系,配备专门的设备和管理人员,通过家电以旧换新信息系统记录、查验旧家电拆解处理数据。同时应建立废旧家电经营管理台帐,及时对废旧家电的接收、贮存、拆解全过程的有关数据进行记录。相关记录旧家电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等情况的原始凭证应妥善保存备查。

(四)拆解处理企业应在厂内显著位置设立标识牌,公开每日旧家电的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并按周将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上报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 拆解处理企业应于20101031日前建立视频监管系统,对厂区所有进出口、拆解处理和贮存等重点区域进行24小时不间断监管,拆解处理厂应只设一个进口,一个出口。

(六)拆解处理企业每年应委托环境保护监测部门进行一次污染源监测,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七)拆解处理企业必须对废旧家电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废线路板、废显像管、制冷剂、冰箱保温层等)进行规范收集和处置。不具备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资质的,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利用。危险废物的转移必须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八)拆解处理企业接受的废旧家电整机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入市场。整机必须完全拆解为单一材料和零部件状态。关键零部件(压缩机、电动机、电脑主板、键盘)要进行破坏性处理,显像管可交专业单位进行破坏性处理。经破坏性处理的关键零部件应登记并由当地环保部门确认后方可出售。

   (七)拆解处理企业承诺协议应包含上述有关条款要求。对违反承诺协议的拆解处理企业,政府主管部门将给予公开警告,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将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将报市政府取消其参与以旧换新废旧家电拆解处理企业资格。

   

 

联系人:郑兴毅,联系电话:5182638 18905925538

传真:0592-5182634

 

 

附件:家电以旧换新拆解企业筛选评估标准

 

 

 

年七月十九日

附件: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企业筛选评估标准.doc
 

 
 

JM.XMEPB.GOV.CN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集美分局
地址:厦门市集美区集源路75号2至3楼 邮编:361021 电话:0592-6063132